佣金收取引纠纷 专业调解平争执
来源:大连证监局
一、案情概要
投资者张某称自己在A证券营业部开通了港股通交易权限,开户时自己认为账户佣金是按照A股佣金万分之三的标准收取,但后来发现自己账户的佣金是按千分之三的标准进行收取。张某称在将近一年的操作中自己损失了12000元的佣金,认为佣金收取显失公平,故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张某认为,A证券营业部未尽到佣金收取标准的提醒提示义务,是公司服务不到位,后联系A证券营业部问询,该问题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A证券营业部应将港股通账户佣金按A股佣金标准收取,同时返还多收取的佣金。
证券营业部表示,张某开通沪深港通业务后,客服人员对其进行了特殊权限开通回访,客户从未提出降低佣金申请,流程符合总部和营业部回访要求。在张某提出返还佣金要求 后,营业部与客户进行了长达数月的多次沟通和协商,提出将张某普通账户佣金和沪深港通佣金都再降低,直至把沪港通深港通之前交易的佣金打回为止,但张某一直不同意该方案,坚持要求返还认为多收的沪深港通佣金,故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登录证券公司官网及暗访A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调查是否有“证券交易收费标准公示”信息。根据2023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经调查,张某于2022年7月4日通过证券公司手机APP客户端自助开通了港股通交易权限,开通后张某称A证券营业部短信、电话回访等均未提示港股通佣金收取标准;A证券营业部亦未提供手机APP客户端、短信佣金提示的相关证明,提供的电话回访录音也未有提示佣金收取标准。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21号)中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因此,A证券营业部收取张某的港股通佣金标准未超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中3‰上限的规定。
经过调解员面对面、背对背的多次沟通,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证券公司表示今后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掌握投资者情况及需求,并不断完善投资者服务质量,推进投资者教育持续开展。同时,投资者表示进一步学习资本市场知识,树立投资理念。
四、案例启示
1.投资者应时刻关注并掌握资本市场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在交易过程中应关注相关费用的收取,若发现实际收取水平与此前约定的标准不一样,应及时向证券公司反映,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证券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合规审查,对容易引起争议的业务内容,要审慎对待。同时,在后续的服务期间,应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耐心的解决投资者的诉求和疑问,将投资者服务贯穿到业务开展的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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